知晓重点·了解变化 |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
01
概况
1、依据 --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制定。
2、实施与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共六章,七十九条,2021年4月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公布,实施时间是2022年1月1日。同时废止六部规章:《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3、适用范围和安全责任--《办法》第二条明确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适用于其他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规定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负责。
4、监管主体--由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
02
进口食品监管与改变
1、合格评定:
《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并且规定了合格评定活动应主要包括的项目,并明确合格评定所涵盖的监管措施。合格评定项目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等内容。对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方可准予进口。
2、视频检查
用互联网技术应用到进口食品监管,《办法》第十四至十六条规定海关总署可以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实施评估和审查。《办法》规定,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出口的控制措施。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禁止和限制进口措施的条件和解除条件。
3、包装与标签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鲜冻肉类、进口水产品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口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4、对比与删减
与去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中删除了强化检查、自动扣留、拒绝入境等国际上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进口食品的常见监管措施。进口食品预先检验制度也予以删除。
03
出口食品监管与改变
1、细化监管措施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2、完善制度要求
《办法》第四十四条完善细化了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在制度建立方面,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3、“申报前监管申请”
《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依法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前申报监管申请,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04
监管与责任
1、监管措施
《办法》第六十三条海关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信用管理与备案
《办法》第六十四条海关依法对进出口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第六十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开展稽查、核查。
3、过境监管
《办法》第六十六条过境食品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对过境货物的监管要求。过境食品过境期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4、异议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相关规定申请复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受理复验:(一)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复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三)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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